一、向县级以上侨务办公室领取《申请表》(直接下载《申请表》)。
二、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县(市、区)侨务办公室。
提供的有效材料:
(一)归侨身份认定提供的材料(符合下列任意之一款)
1、本人档案中有国外定居的记载;
2、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工作(包括从事海员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国民党政府外派的人员除外);
3、本人系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其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
4、本人回国证件、国外定居证件、国外出生证;
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侨情普查资料和落实政策资料记载;
6、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记载。
档案记载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国外定居证件可提供复印件及我国驻外使馆认证书。
(二)侨眷身份认定应提供的材料
提供申请人与(经侨务行政部门认定的)华侨、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档案记载、公证书);属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可认定为侨眷。
三、县(市、区)以上侨务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所报材料,核认后出具归侨或侨眷身份证明书。
四、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正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