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县级以上侨务办公室领取《审核表》。
二、填写《审核表》,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到相应的侨办办理。
提供的有效材料:
(一)归侨身份认定提供的材料(符合下列任意之一款)
1、本人档案中有国外定居的记载;
2、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工作(包括从事海员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国民党政府外派的人员除外);
3、本人系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其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
4、本人回国证件、国外定居证件、国外出生证;
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侨情普查资料和落实政策资料记载;
6、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记载。
(二) 华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条款之一)
1、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原件。
2、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影印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其定居证件的证明。未建交国家就地办理定居证件的公证。
(三) 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凭下列条款之一)
1、户籍证明。
2、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档案记载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国外定居证件可提供复印件及我国驻外使馆认证书。
三、 市级以上侨务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所报材料,核认后出具 “三侨子女” 高考身份证明 。
四、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正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