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许可对象:符合条件的驾驶人
许可费用: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审验为1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申领驾驶证: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间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驾驶证审验: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到有效期满后一年内,申请换证和审验;
二、经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身体合格;
三、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没有被暂扣、注销、吊销、撤消和记分达到12分的情形。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领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年满61周岁的人员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和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需经市卫生局确定的医院检查身体合格;
(2)属于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除外。
4、属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5、属于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6、机动车驾驶人相片4张,要求为: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校正视力者需戴眼镜),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驾驶证审验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年满61周岁的人员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和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须经市卫生局确定的医院身体检查合格。
5、机动车驾驶证。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经考试合格,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制发《机动车驾驶证》;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