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条件:
(一)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
(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上,因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因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因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
(三)驾驶证被注销前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
(四)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申请人身体、年龄等条件符合申请恢复的准驾车型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六)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或撤销。
需准备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近期一寸白底彩照3张。
办理流程:
(一)在各车管分所受理岗提交申请,受理岗审核资料后开具《恢复驾驶资格考试通知单》。
(二)在城区车管分所申请的至长沙市机动车考试中心(望城普瑞大道)科目一考场进行科目一考试
。在两县一市车管分所申请的在两县一市各自的科目一考场进行科目一考试。
(三)在长沙市机动车考试中心考试合格的至考试中心制证岗制作驾驶证,在两县一市考试合格的至各自提交申请的车管分所制作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