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探亲须知
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探亲,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郴州市北湖、苏仙两区居民在郴州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其他县(市)在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一、探亲范围
内地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以随同申请。
二、签注种类
(一)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二)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相片(见标准)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首次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须另交同规格相片2张。
(二)交验申请人郴州市居民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军人只需提交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提交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须按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驻地在郴的军人、武警由其所在部队或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七)由本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或持用同一本港澳通行证到同一受理机关再次申请赴港澳探亲,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八)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及驻港澳部队干部内地亲属赴港澳探亲按公安部相关规定办理。
(九)外省(市)户口迁入我市不满5年或原通行证不在湖南签发的,须发函至原户籍地或原签发机关核查。
四、证件领取
(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领取;
(二)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仅申请签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领取;
(三)急事急办,5个工作日领取;
(四)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领证时限;
(五)证件由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出入境管理办证大厅领取或在申请同时办理邮政快递。委托他人领取的,须在申请时办好委托手续,领证时提交领证回执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五、相片标准
(一)相片为申请人近期(六个月以内)直边正面两寸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相片背景为白色,使用光面相纸,相片只限一人;
(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儿童不得系红领巾;不着浅色衬衣,不得化妆、涂口红、不得戴发卡、项链、耳环、耳坠、墨镜等;
(三)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分明,神态自然,露双耳,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等,脸部无局部高亮度、颜色过深或泛白等现象;
(四)不得使用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相片和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相片;
(五)相片尺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