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郴州市居民由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在澳门就学、就业的郴州市居民申请赴香港,由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爱理。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工作或居住(暂住)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签注,由暂住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签注种类
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相片(见标准)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首次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另交相同规格相片2张。
(二)交验申请人郴州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需提交户口簿及监护人身份证,军人只需提交身份证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在郴工作或居住(暂住)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由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驻地在郴的军人、武警(含离退休人员)须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出具意见。
(七)由本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60周岁或持用同一本港澳通行证到同一受理机关再次以同一事由申请港澳其他类签注,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还须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证件领取
(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领取;
(二)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仅申请签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领取;
(三)急事急办,5个工作日领取;
(四)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领证时限;
(五)证件由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出入境管理办证大厅领取或在申请同时输邮政快递。委托他人领证的,须在办证时办好委托手续,领证时提交领证回执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五、相片标准
(一)相片为申请人近期(六个月以内)直边正面两寸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相片背景为白色,使用光面相纸,相片只限一人;
(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儿童不得系红领巾;不着浅色衬衣,不得化妆、涂口红、不得戴发卡、项链、耳环、耳坠、墨镜等;
(三)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分明,神态自然,露双耳,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等,脸部无局部高亮度、颜色过深或泛白等现象;
(四)不得使用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相片和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相片;
(五)相片尺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