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应持有效台胞证,并办理相应的签注。
第三条 台胞证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和在大陆旅行、居留的身份证件。台胞证分为5年有效和一次有效两类。
第四条 签注分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以下简称来往大陆签注)和台湾居民居留签注(以下简称居留签注)两类。
第五条 台胞证和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由经公安部授权的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签发。
一次有效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的受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的地、市级公安局或者设专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和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审批签发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和地、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受理、审批、签发一次有效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
经授权的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可以受理、审批、签发一次有效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
经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授权受理、审批、签发5年有效台胞证。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第七条 下列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一)在大陆投资的;
(二)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三)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四)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五)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六)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七)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八)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九)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十)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十一)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办理居留签注的;
(十二)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第八条 台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事先未办妥台胞证或签注,需临时来大陆的台湾居民,可在经授权的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办理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
第十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台胞证、签注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下同)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
第十一条第十条第3项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一)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二)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三)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五)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六)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七)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八)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首次申请证件、签注,需由本人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次申请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代办单位在被代办人与代办单位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台湾居民台胞证、签注申请时,应当查验身份证件,核对申请人身份;检查各类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对比查验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申请表填写内容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一致;检查是否申报住宿登记,申报记录中的住址与申请表中在大陆住址是否一致。
第十五条对申请人根据本《规范》履行申请手续的,经初步审核后,受理人员应当受理,并将申请人基本资料录入计算机,核查是否属法定不准入境人员、“注意人物”(“注意人物”按现有办法审核、处理),审查结果应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记载备查。核查无误后,根据申请人需要和本《规范》规定,拟定签注种类、签注有效期、有效次数,并告知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对拟定的签注种类、签注有效期、有效次数与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