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特级教师是教师的荣誉称号,不属于职务系列,但又有别于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称号。评选特级教师,要从政治思想表现、师德、教育、教学、教研和培训指导教师等方面综合衡量,从严要求。评选特级教师总的指导思想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坚持标准,宁缺勿滥。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切实保证特级教师评选的质量。
二、评选对象
1、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各类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幼儿园的专任教师。
2、原系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中等师范、特殊教育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育教学工作有特长的校长和幼儿园园长。
3、直接为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服务的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少年宫、电教(仪器)站的专职教师、教研人员。
4、评选的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
三、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分为专任教师、校长(园长)和教研人员三种类别,分别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专任教师类
1、思想政治表现与师德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自觉实施素质教育。
(3)热爱本职工作,勤奋努力,勇挑重担,开拓进取,具有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爱集体,团结同志,在教师中享有威望。
(5)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抵制各种歪风邪气。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品德言行堪称楷模。
2、教学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专业知识,能正确解决本学科教学中的问题。治学严谨,教学基本功过硬,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2)正确领会所教学科教学大纲精神,深入钻研教材,熟悉教育对象,精心备课,教学方案完整、规范,设计合理。
(3)课堂教学目标明确,能抓住关键,把握重点,突破难点,教学手段运用得当,教学方法独具一格,能有效地调动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4)作业设计科学,份量适当,照顾两头,注重实效。作业处理认真细致,反馈及时。课外辅导经常,并认真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因材施教,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
(5)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教学水平高,为本地区所公认。且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检测中,成绩突出。
(6)教学经验丰富,教育业绩卓著,是本地区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有一定声望。
(7)坚持业务进修,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采用多媒体教学,信息技术和普通话均达到规定要求。
3、教育
(1)遵循德育工作规律,掌握中小学德育纲要精神,全面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所提出的德育工作要求。
(2)担任班主任(含团队、学生组或年级组)工作8年以上(含8年),注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关心全体学生的成长,培养优秀班集体,成绩显著,经验丰富;或任班主任年限不足8年,但事迹十分突出,受到市县表彰或推广介绍。
(3)在未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能主动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表现突出,并在学科教学中,能充分挖掘教材的教育因素,有效地进行德育渗透。
4、教研
(1)依据现代教育理论,结合本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在本校、本县市的学科教研活动中起骨干作用,是地市县教研工作带头人。
(2)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
(3)近10年独立撰写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和学术著作等在省以上报刊发表或在出版社正式出版至少3篇(部),经鉴定有较高质量(从独立见解、研究深度、文字水平、推广价值四个方面综合衡量);或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对教育教学改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5、指导、培养教师
(1)一贯从思想上、业务上关心和帮助教师,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2)采取个别辅导、上示范课、开设专题讲座和组织教改教研活动等多种方式,对教师进行指导与培训,为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与能力作出了显著的成绩。
6、学历与资历
(1)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
(2)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
(3)具有相应系列高级教师职务,且任职5年以上(含5年)。
(4)业绩特别突出的对象,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入选。
(二)校长类
1、思想政治表现与师德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自觉推行素质教育。
(3)热爱校长本职工作,艰苦创业,勤奋务实,勇挑重担,开拓进取,事业心强。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民主作风好。
(5)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抵制各种歪风邪气。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于律己,以身作则,顾全大局,在群众中威信高。
2、教学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文化科学理论基础,能正确解决本学科教学中的问题,治学严谨,教学基本功过硬,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2)正确领会所教学科教学大纲精神,深入钻研教材,熟悉教育对象,精心备课,教学方案水平高。
(3)课堂教学目标明确,能抓住关键,把握重点,突破难点,优化教学结构,教学手段运用得当,教学方法独具一格,作业设计科学,批改认真细致,注重因材施教,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
(4)教学质量高,效果好,成绩卓著。
(5)坚持业务进修,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采用多媒体教学,信息技术和普通话均达到规定要求。
3、教育
(1)遵循德育工作规律,掌握中小学德育纲要精神,全面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所提出的德育工作要求。
(2)担任过班主任(含团队、学生组或年级组)工作,热爱学生,关心全体学生的成长,成绩显著,经验丰富;或未担任过班主任(含团队、学生组、年级组)工作,但能主动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表现突出,并在学科教学中,充分挖掘教材的教育因素,有效地进行德育渗透。
4、教研
(1)依据现代教育理论和科学管理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研究活动,在本校、本县市的学科教改教研活动中起骨干作用,是市县教研工作带头人。
(2)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
(3)近10年独立撰写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学术著作在省以上报刊发表或在出版社正式出版至少3篇(部)(教学研究和管理研究两方面至少各有1部),经鉴定确有较高质量(从独立见解、研究深度、文字水平、推广价值四个方面综合衡量);或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和学校管理经验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对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5、管理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教育规律办学,认真贯彻国家制定的指导性课程方案,不任意增减课时。
(2)办学思想端正,自觉抵制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重视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成绩卓著,在本地区起示范作用。
(3)具有履行校长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政策法规观念和教育科学理论基础,掌握教育管理和学校管理的基本规律和方法,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深化学校管理改革;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学校常规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管理有成功经验,并在市(州)以上得以推介。
(4)坚持德育首位,把思想品德教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实施德育纲要,所在学校德育机构健全,管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5)坚持教学为中心,深入教学第一线,经常听课、评课,指导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教学秩序良好,校风正、学风好;大力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6)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全面关心全体教职工;在培养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方面,计划落实,措施得力,效果明显,建设了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所在学校领导班子团结、务实,群众反映好。
(7)在校园环境的改造、绿化、美化、净化等方面取得较显著的成绩,所在学校办学条件、教学设施有较大的改善。
(8)坚持勤俭办学,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科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成绩突出。
6、学历与资历
(1)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
(2)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其中任教时间不少于8年,担任中小学校长时间不少于5年。
(3)具有相应系列高级教师职务,且任职5年以上(含5年)。
(4)业绩特别突出的评选对象,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入选。
(三)教研人员
1、思想政治表现与师德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教书育人,自觉实施素质教育,教研工作方向正确,卓有成效地为教学第一线服务。
(3)热爱本职工作,勤奋努力,勇挑重担,开拓进取,具有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经常深入学校听课、评课、辅导、调查研究,开展教研活动。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不谋私利,团结同志。严格按教育规律办事,自觉抵制片面追求升学率影响,不滥编、滥印、滥发复习资料及模拟试题,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5)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抵制各种歪风邪气。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品德言行堪称楷模,在教师中享有威望。
2、教学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文化科学理论基础,能正确解决本学科教学中的问题,治学严谨,教学基本功过硬,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2)正确领会所教学科教学大纲精神,深入钻研教材。熟悉教育对象,精心备课,教学方案水平高。
(3)课堂教学目标明确,能抓住关键,把握重点,突破难点,优化教学结构,教学手段运用得当,教学方法独具一格,作业设计科学,批改认真细致,注重因材施教,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
(4)教学质量高,效果好,成绩卓著,是本地区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有一定声望。
3、教育
(1)遵循德育工作规律,掌握中小学德育纲要精神,全面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所提出的德育工作要求。
(2)担任过班主任(含队、学生组、年级组)工作,热爱学生,关心全体学生的成长,成绩显著,经验丰富;或未担任过班主任(含团队、学生组、年级组)工作,但能主动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表现突出,并在学科教学中,充分挖掘教材的教育因素,有效地进行德育渗透。
4、教研
(1)教研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坚持为教学第一线服务。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学校听课、调查研究或开展教研活动。
(2)有较深厚的现代教育理论功底,掌握本专业现代科学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熟悉本学科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与教材,了解所辖区域内本学科教学及改革的情况,对解决本学科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
(3)熟悉教育科学研究基本理论、原则和方法,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具有较强的教育宏观决策咨询服务的能力;能掌握实验操作程序,独立制订实验课题研究方案和实施计划,有较强的课题评价能力;善于依靠和组织学科骨干,有效地开展教改教研活动,开设学术讲座,主持对青年教师、教研人员的培训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4)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探索和创新,成绩卓著。有自己的实验点、校和实验课题;撰写的调查报告或课题研究取得的成果至少有2项为本地教育行政部门所采纳;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摸索的教学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对当地的教育教学改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5)在教育教学方面有较高造诣。近10年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至少8篇研究论文,经鉴定有较高质量(从独立见解、研究深度、文字水平、推广价值四个方面综合衡量);至少公开出版过一部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6)坚持业务进修,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教育研究水平。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采用多媒体教学,信息技术和普通话均达到规定要求。
5、指导培养教师和教研人员
(1)一贯从思想上、业务上关心和帮助教师、教研人员,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结合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教研人员的实际,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拟定师资培训计划,并参与组织实施。采取个别辅导、上示范课、开设专题讲座和组织教改教研活动等多种形式,对教师、教研人员进行指导与培训,为提高教师、教研人员的业务水平与能力作出了显著的成绩。
6、学历与资历
(1)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
(2)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其中任教不少于8年。
(3)具有相应系列高级教师职务,且任职5年以上(含5年)。
(4)业绩特别突出的对象,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入选。
四、评选办法
特级教师评选,按照学校(单位)提名,县(市、区)推荐、市(州)考评和省级评审的程序进行。整个推荐评选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1、提名与推荐
中小学校的评选对象由学校(单位)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在充分了解评选的目的、意义和评选条件的基础上,由教师酝酿提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通过全面考核之后,确定推荐人选。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少年宫、电教(仪器)站的评选对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酝酿提名,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后,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
2、考评
考评以市(州)和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为主的方式进行。各地成立由同行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要通过听课、答辩、查阅教案与有关材料、召开各种座谈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对推荐的人选逐个进行考评,在政治思想表现、师德、教育、教学、教研和培训指导教师等方面进行认真全面的考察了解,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形成系统的考评材料,并提出考评意见。
3、评审
省教育厅成立“湖南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委会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评委会根据本细则,依据市县两级的推荐、考评意见和评审材料,对送省评选的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入选对象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省教育厅根据评委会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本细则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原1990年湖南省教育委员会印发的《湖南省省级评选特级教师实施细则》(湘教人字[1990]3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