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办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
办理条件 |
需要设置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的单位或者个人 |
提交材料 |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报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6.从业人员(包括临时人员)的名单和健康证明;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市卫生监督所场所科。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食品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交办科负责人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办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现场评审。市卫生监督所场所科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食品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科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及时告知,限期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食品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办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审批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收费卫生许可证现场评审费40平方米以下经营单位50元/个,40-200平方米经营单位100元/个,200-400平方米经营单位150元/个,400平方米以上200元/个湘价费[2003]44号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2877305 |
办理地点 |
郴州市苏石路政务中心4楼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季下午15:00-18:00)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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