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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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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00:00:00
来源:县电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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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55号令)
办理指南: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
,
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
,
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
,
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申请报告;
2、身份证复印件;
3、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4、有效的职业健康检查证明材料。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0731-481274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
,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
,
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
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错误的
,
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 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法监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
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
,
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材料齐全、规范的
,
提出初审意见交法监处长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法监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对符合标准的
,
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
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二)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
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交责任处室办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
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责任处室
,
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责任处室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核发
(一)岗位责任人: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
,
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同意授予《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
填发《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
,
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
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咨 询:
0731-84472522
受理机构:
省卫生厅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长沙市湘雅路30号
乘车路线:
行车路线:9路、109路、115路、116路、348路、807路到湘雅路口站下
,
2路、128路、405路到湘雅站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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