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
注册依据: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符合注册条件的,经注册后,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注册程序: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执业(助理 )医师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近期彩色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半年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考试成绩单。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8、申请人所在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9、两年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合格卡复印件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书复印件(或年度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 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注册每年6月份办理一次。)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近期彩色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申请人拟执业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8、两年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合格卡复印件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9、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变更至我局注册者,还须提交《变更注册通知单》和《申请人变更注册电子信息电子文本》。
10、变更执业范围者,还须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两年或者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计划、每月科主任考评记录、培训结束考试试卷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人变更执业注册至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只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份,U盘一个。
(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变更注册随时办理。)
护士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办理对象:1、区县(自治县、市)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100张床以下的厂矿医院)的护士注册在当地卫生局医政科办理。2、市属医院、三医大附属医院、驻湘部队医院所聘用的地方护士在市卫生局医政处登记注册。3、护士注册年为双数年,单数年只办理当年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的登记注册手续。办理执业注册原则上以各医疗机构为单位(除个体诊所的聘用护士外),一般不对个人。
办理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首次注册: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护士注册管理信息首次注册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两年内参加脱产学习累计30天以上(单位及局人事科出具证明)、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合格卡复印件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7、二寸彩色正面半身近照2张;
8、中专以上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注册每年10月份办理一次,逾期推到下年。)
(二)护士再次注册: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作单位聘用证书复印件。
6、一年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合格卡复印件。
7、两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再次护士执业注册每年3月分办理一次,由单位统一办理,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三)执业护士变更注册指南
(一)省内变更
1、本县、市变更:申请人直接在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换《护士执业证书》,在“注册机关”一栏注明新的执业机构名称即可。
2、跨县、市变更:申请人先在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2)《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3)原执业机构工作经历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跨省变更
1、出省变更:申请人先到原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原注册机关及原发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存档1份)。(2)《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2、入省变更:申请人凭《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拟执业地护士注册机关提出入省变更注册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表》。(2)提交护士首次注册规定的第3、4、5、7项材料审核。
(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变更注册随时办理。)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报材料齐全后窗口收件。
2、在5个工作日内窗口将申报材料移交卫生局医政科教科初审。
3、材料齐全后由具体办事人员分别送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注册。材料不齐返回服务窗口补齐材料后送签注册。
4、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领证。
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报名资格:
1、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1)执业医师报名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执业助理医师报名资格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工作(试用)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点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予补报。
报名程序:
1、领取并认真填写《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向考点工作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含文职干部证);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本人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
(5)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6)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②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人员的《师承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或确有专长人员被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3、接受考点和考区资格审查;
4、按规定缴纳考试费用并领取准考证。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设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申请条件:申办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要求和规定的条件。
申报材料:1、从业人员体检表,2、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试卷,3、一寸照片一张。
办理程序:凡公共场所需体检的从业人员到疾控中心公卫科处领体检表,按照要求填写并缴纳体检费后到相关科室进行体检,5日内领取体检结果,然后到卫生监督所经培训合格后,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