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郴州市导游服务管理中心
二、责任人
郴州市导游服务管理中心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对本中心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导游证核准负责人依次为主任、承办人。
三、核准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四、许可条件
1、申请人经考试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五、申请材料
1、《导游员资格证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经导游服务管理中心签许的《导游证申请表》;
4、与旅行社或导游服务管理中心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
5、2张1寸正面免冠平光红底彩色近照。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导游服务管理中心承办人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
(二)审查
导游服务管理中心承办人进行初审。
(1)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初审。
(2)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审查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如需要,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决定
导游服务管理中心主任进行复审形成决定。
(1)按照核准条件,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需要报分管领导签字的,报分管领导审批。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四)送达与公告
1、按照主任或分管领导签署的审核意见,由承办人形成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意见,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4、、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制度,根据中心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并归档保存。
(二)中心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导游证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反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个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