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
|
办理指南: |
船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及其过渡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3、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 4、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1)申请一等船舶各职务及二等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或者水运类中专文化程度;或持有交通部海事局颁发的“内河船员等效职业培训证明” (2)申请二等船舶除船长、轮机长之外适任考试者,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申请三、四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和符合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安全记录良好; 6、参加适任考试并合格。 引航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引航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3、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4、经过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船员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 3、 居民身份证; 4、 学历证明; 5、《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6、《船员服务簿》; 7、表明适任情况的相关材料。 已持有《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还应当提交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第六条的规定, 申请引航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引航员 1、引航员注册申请;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最近12个月内的船舶驾驶员体格检查表; 4、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人在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 2、引航员服务簿; 3、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4、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成绩单。 船员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船舶船员处专干 (受理电话0731-84883856)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据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船舶船员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湖南省地方海事局分管局长审定。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湖南省地方海事局分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申请考试予以许可的,签署同意核发《准考证》的意见;申请证书予以许可的,签署同意核发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意见。不予以许可的,说明理由。将审定结果交受理人员。 3、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公示及送达 1、岗位责任人: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船舶船员处专干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应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或《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0个工作日 引航员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湖南省地方海事局船舶船员处专干(受理电话0731- 84883856)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据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船舶船员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湖南省地方海事局分管局长审定。 3、时限: 5天(引航员适任证书为15天)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分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许可的意见。审定结果交受理人员。 3、时限:5天 五、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船舶船员处专干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引航员服务簿》或《引航员适任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0天 |
咨 询: | |
受理机构: | 省交通运输厅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办公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982号 |
乘车路线: | 乘12、6、314、312等路公交车至太平街口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