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
5、申请人符合第前述1、2、3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6、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两张。
4、符合《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