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港澳通行证(探亲类)业务,办理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条件:
1、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的范围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3、在港澳地区劳务人员以及持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工作的国家外派干部的内地亲属,不属探亲受理范围。
二、提交材料: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①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被探望人在港就学、就业的,提供载有学生类、工作类香港"进入许可"的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在澳门就学的,提供因公或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学习签注复印件。
4、特定岗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5、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需提交有关身份证件和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单位意见;
6、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任选一种,奔丧可免)
①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②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③区县一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7、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①探望在港澳定居的亲属,同一年度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