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1号发布)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