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证窗口设置
1.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 址: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50号政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 0735-3721394
工作时间: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14:00—17:00(冬季)。
2.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各监管所窗口
联系电话:
玉溪城北监督管理所 0735—3721409
玉溪城南监督管理所 0735—3763013
梅田监督管理所 0735—3862139
黄沙监督管理所 0735—3921117
一六监督管理所 0735—3961110
岩泉监督管理所 0735—3971231
白石渡监督管理所 0735—3652211
里田监督管理所 0735—3626130
工作时间: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二、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证服务制度
为提高注册登记分局行政效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
务质量,树立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部门形象,特制订
下列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
1.当事人到注册登记分局办理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询问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2.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3.对属于责任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4.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1.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注册登记分局办理企业注册或咨询有关事项因程序、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相关的材料、程序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受理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说清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程序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人对当事人需办理事务承担责任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及时办理。
4.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受理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注册分局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三)办事预约制度
1.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注册登记分局根据预约申请,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2.预约范围:①企业登记部门职能范围应受理的业务工作;②异地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事项;③国有企业改制需要登记注册部门解决的有关事项;④因特殊情况需要登记注册部门延长服务时间的;⑤其他需要预约的有关事项。
(四)限时办结制度
注册登记分局在建立、健全提高工作效能的工作机制基础上,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凡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策、命令、交办事项等要认真执行,尽快办理。凡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并对外承诺: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当天核准,受理人员审查受理后当天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理人员认真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后,设立、复杂事项变更登记在五日内完成核准,发放营业执照,普通事项变更登记在三日内完成核准,发放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在五日内完成核准并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五)责任追究
违反本制度者按县局行政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三、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证指南
(一)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6.湖南省《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请材料目录: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按国发[2014]7号文件规定对27类行业实行验资;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窗口
(二)内资企业法人、内资营业单位登记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6.湖南省《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申请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请材料目录:
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按国发[2014]7号文件规定对27类行业实行验资;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三)普通合伙企业登记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6.湖南省《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申请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9.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0.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四)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6.湖南省《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申请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请材料目录: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6.湖南省《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申请材料目录: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
审批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湖南省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实施方案》。
申请条件:
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七)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
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4.《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14〕29号);
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6.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商改〔2015〕4号)。
申请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子公司;
2.母公司及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元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集团章程;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八)广告发布登记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3.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4.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申请材料目录:
1.《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2.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3.法人资格证明;
4.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5.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6.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九)个体工商户登记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4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
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4.《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5.《湖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湘工商个字〔2016〕13号)。
申请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
申请材料目录: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各监管所窗口
(十)食品经营许可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
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5.《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6.《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
申请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含食品经营项目的,不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后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
3.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要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新设程序”办理。
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场所具体方位图及文字说明;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图及文字说明等文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目录;
6.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
7.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提供网店地址和网店截图。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需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企业、单位食堂)、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各监管所窗口 (个体工商户)
(十一)食品生产许可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4.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5.《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5]2号)
6.《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5]48号)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2.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县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4.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未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申请者需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许可证延续的需提交);
6.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7.生产加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
8.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9.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图纸需标明尺寸或面积);
10.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注明关键控制点;
11.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12.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13.委托检验合同(委托出厂检验的需提交);
14.试制产品全项目检验报告书(申请新核发许可证或新增类别的需提交);
1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6.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交);
17.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交);
18.申请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9.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等变化情况的声明;
20.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报送表;
21.食品生产许可具体品种明细表;
22.食品生产许可具体品种明细表;
2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十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4.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申请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5.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5.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
6.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各监管所窗口
(十三)小餐饮经营许可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4.《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4.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5.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5.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各监管所窗口
(十四)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3.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经营药品的条件;
4.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2016.06) 。
申请材料目录:
1.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 ;
2、聘任决定书;
3.质量负责人简历、从业情况说明、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4.驻店药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在岗承诺书、离职证明原件;
5.企业经营地址及仓库的地理位置图;
6.《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预核准名称通知书;
7.其它资料;
8.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报者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供);
9.企业负责人简历、从业情况说明、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10.审方员简历、从业情况说明、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11.其余员工身份证、学历证等复印件;
12.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1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4.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15.拟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书;
16.看点及药师审查报告;
17.企业从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18.法定代表人简历、从业情况说明、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19.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十五)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无违法经营的情形或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
3.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经营药品的条件;
4.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2016.06) 。
申请材料目录: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通知书》;
2.验收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3.《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查表 (一式三份) ;
4.企业组织机构及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
5.拟办企业养护、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6.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即GSP内审报告);
7.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8.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9.《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十六)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3.在申请认证前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4.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目录:
1.GSP认证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3.企业实施GSP的自查报告;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5.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6.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7.企业质量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8.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9.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 ;
10.企业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9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9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十七)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四条;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
3.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职务),附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简历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职务确认文件及聘用合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承诺书;
3.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4.主要维修仪器和经营、仓储设施清单;
5.计算机系统基本情况的介绍和功能说明;
6.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8.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文件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结构图;
9.经营场地和仓库使用证明(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平面位置图,储存条件的说明(针对产品性能、要求须达到储存条件);
10.其他材料(新开办企业章程或股东会议纪要、自查报告、授权书等);
11.申请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报告;
12.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注明类代号、类代号名称),拟经营第Ⅲ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相关产品技术培训或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证明文件。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十八)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1.具相应的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2.计量检定员取得了计量检定证件
3.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标准良好,并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目录: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1份;
2.计量标准履历书1份;
3.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记录1份;
4.管理制度1份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5.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1份;
6.专家考核组现场考核合格报告1份;
7.计量检定人员及校准人员资质证明1份。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十九)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申请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及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2.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
4.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7.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8.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
9.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10.《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
1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3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3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二十)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申请对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授权除外)。
2.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3.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4.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5.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机构的设置和布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计
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省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进行统筹规
划。
申请材料目录: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
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
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
5.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
6.考核项目表B2---校准/检测项目;
7.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检测项目;
8.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9.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
10.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
11.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12.已参加的实验室之间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8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18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费〔2006〕170号,1.计量授权技术考核费:省级:600元/项.市级400元/项.县级200元/项; 2.计量授权复查考核费:书面复查按计量标准考核费20%收取,现场复查按计量标准考核费的50%收取。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二十一)权限内计量器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申请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还应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申请材料目录: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2.产品标准、检定规程及相关目录;
3.产品总装图及图样目录,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文件目录;
4.生产、检验场地平面图及房屋协议或证明;
5.计量、质量管理制度(复查换证时提供目录);
6.生产设备一览表和在用计量器具一览表;
7.技术人员及检验人员一览表;
8.检定人员证书复印件;
9.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抽检报告(新产品除外);
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1.自查总结(复查换证)。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3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法定期限:3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费〔2006〕170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收费1200元/型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考核收费900元/型号。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收费600元/型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考核收费400元/型号。
办理地点:宜章县政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