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企业开办 >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事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解读

bet36官方 www.www.huaweikl.com 2016-02-22 00:00:00 来源:县电子信息中心
【字体: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规范和加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对组织机构代码的各个具体工作环节进行统一和规范,保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在全国的整体推进。
  2、推进我国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建设,使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开展的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
  3、更好地促进组织机构代码在政府各个监管部门和社会各个行业的应用,发挥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互通互联作用,从而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制定《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1989[75]号文件,正式建立了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文件指出: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国家发挥监督管理体系整体效能、强化管理的一项改革。
  2、国务院在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国秘通[1997]2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3、1997年2月,国 务院在《听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社会保障号码工作进展情况会议后的纪要》中指出:“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对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 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础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紧迫性”。
  4、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组织机构设立或批准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编码、登记、应用和管理的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 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本条中的“编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等规定编制代码的过程。
  二、本条中的“登记”是指组织机构获得代码标识、取得代码证书、维护代码信息以及注销代码标识所应履行的程序。登记的内容包括:申请、变更、换证、补证、年度验证、注销等。
  三、本条中的“应用”是指利用组织机构代码,通过信息化技术和管理手段,为国家和政府的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和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提供信息资源共享的服务。
  四、本条中的“管理”既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管理、登记管理、应用管理,又包括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及信息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以及为满足国家信息化需求的其他新增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定义。
  一、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机构编制机关、工商、民政等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二、组织机构代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GB 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的,赋予每一个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唯一是指每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与每一个组织机构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各个组织机构之间的代码不相重复。始终不变是指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一经颁发给某个组织机构,便伴随这个组织机构从设立到注销的全过程;只要这个组织机构合法地存在一天,该代码就伴随着它存在而不发生变更。
  GB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是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的制定借鉴了国际标准ISO6523《数据交换——机构标识法的结构》,并规定了我国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类型组织机构的代码的赋码范围、编码方法和管理办法。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代码的载体和法定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正本为纸质,每个组织机构只限颁发一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副本颁发的数量可由组织机构根据规定申请。电子证书是利用电子元器件存储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数据,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验证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获取数据信息的载体。目前的电子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集成电路IC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主管部门、工作部门和管理体制方面的规定。
  一、国家质检总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从宏观方面制定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发布组织机构代码相关国家标准;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组织机构代码具体推广应用办法等。这些职能的具体承担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全国代码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为国家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相关服务,组织机构代码编码、登记管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采集与整理,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工作推广与协调,组织机构代码相关标准与技术研究,组织机构代码相关咨询、培训与技术服务。
  第五条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省级(含省级)以下管理职责和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代码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各行政区域的代码管理工作。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及时准确地反映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信息状况。负责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工作规范;建立并维护代码信息系统,管理信息库及数据;核准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指导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并向社会提供相关服务;监督检查组织机构代码的实施,依法查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规划计划、统一方法步骤的原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五统一”原则的规定。
  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在开展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时,要在编码、登记、应用、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从始至终强调整体性和统一性。
  一、统一政策,是指各级代码管理机构要有全局意识,必须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大政方针的角度强调执行的一致性,强调部分服从整体,局部服从全局,全体服从国家信息化工作的需要。
  二、统一规章制度,是指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种代码规章制度不能相互矛盾、抵触。如果遇到规章制度冲突的情况,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比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的规章制度应优于旧的规章制度。二是比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高层次的规章制度应优于低层次的规章制度。下级代码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
  三、统一标准规范,是指两个方面:一是在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中凡适用国家标准时,一定要有效地使用国家标准;二是在组织机构代码系统建设过程中需要标准但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的,应尽快制定标准和工作规范,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四、统一规划计划,是指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根据代码工作内外部的实际情况,权衡代码工作的客观需要和主观的可能,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所需要达到的目标和实现方法。例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每年都要召开一次全国性的工作会议,统一制定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年度计划、长远规划。这些规划和计划必须在全国得到贯彻落实。
  五、统一方法步骤,是指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在实践中的具体要求。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应该在统一的方针政策、统一的规章制度的要求下将规划计划付诸实践。
  第七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质检部门在组织机构代码应用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各级质检部门在代码应用方面的职责分为两个方面:
  一、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
  在质检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既包括代码标识在质检各部门管理系统中的应用,也包括代码数据库信息在质检各部门的监管与服务工作中的应用。各级质检部门在各种业务行政管理活动中涉及组织机构的许可、备案等情况时,应查验相应组织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印制的各类表格中,应增设“组织机构代码”项目,目前正在使用的各种表格中尚无此项目的,应将组织机构代码抄填在适当的位置。对各级质检部门新建设和开发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须有组织机构代码数据项,对已建立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中没有组织机构代码数据项的,应尽快增设。
  二、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推动代码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政府部门应用组织机构代码,是代码工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中基础性手段的重要推动力量。从1993年在银行账户管理、税务登记工作中全面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后来统计、外经贸、公安、工商、海关、外汇、铁路、人事、工会、法院、银监、建设、外交、文化以及其他系统的应用,直到现在的银行管理系统网络化应用组织机构代码等,都充分体现了配合政府部门在不同领域应用代码所产生的巨大的社会成效,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组织机构代码自身的发展。
  配合政府部门在不同领域应用代码,既要自上而下,也要自下而上。各级质检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在不同领域、不同方面,配合政府部门拓展新的应用范围,如社保系统、邮政系统、医疗卫生系统等,已经在不同的省、市、县质检部门的努力下,在各地区开始了各具特点的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释义】
  本条是对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组织机构的范围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的范围如下:
  1、企业
  (1)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是指除公司之外的,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3)企业分支机构,是指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5)其他企业,是指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等。
  2、机关
  (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2)权力机关法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机关法人,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司法机关法人,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5)政协组织,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6)民主党派,是指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等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作机构。
  (7)其他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关。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法人,包括两种,一是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21个群众团体,包 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全国归国华侨联合 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总会、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二是经民政部和地方民政 部门核准登记,颁发《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指经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颁发《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其他组织机构
  (1)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政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基金会,是指民政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3)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颁发登记证书的各类宗教活动场所。
  (4)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指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5)城市居民委员会,是指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6)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
  二、上述有关组织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三、非法设立的组织机构代码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以下几种情形目前不在代码登记范围: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队列单位。
  第九条 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释义】
  本条对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申请期限和受理部门的规定。
  一、组织机构依法设立之日,是指组织机构依法取得机构设立的登记证书或批文,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成立的批文等规定的组织机构成立日期。组织机构应当自该日期起30日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二、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是指:中央国家一级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受理代码登记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代码登记申请;地、市、州、盟一级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由地、市、州、盟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代码登记申请;县、区、旗一级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由县、区、旗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代码登记申请。
  第十条 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或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关单位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的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材料的规定。
  一、组织机构申办代码登记,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二、代码登记的信息项目涉及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身份证件号、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机构成立日期及有效期、机构地址、行政区划、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经营范围(职能、宗旨)、经济行 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注册资金(开办资金)、职工人数、上级主管部门及其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批准机构及其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文号或注册号、申办状态、所 填信息是否涉密、填表人及身份证件号、填表人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代码证有效期、经办人、审核人、录入人、申领副本数、申请IC卡记录、备注等。
  《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由申办单位用黑色签字笔如实填写,保证字迹清晰,能被识认,合格后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三、除申请表外,申办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所需要的材料还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具体又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资企业除提交营业执照外,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或提交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党委的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机关单位需提交机关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编办的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政府、政府办公厅、编办的批准文件;依法成立的机关,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社团需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其他机构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未列明的组织机构。其中,民办非企业需提交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基金会需提交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宗教活动场所需提交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及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村委会、居委会需提交乡(镇、街道办)政府或县(区)政府的相关批准成立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其他未列明的组织机构应提交相关部门合法有效的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以上单位还需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6、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一般公民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军人需提供军官证、士兵证(或身份证),港澳人士需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人士需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
  7、以上所需材料的复印件必须用A4规格纸张复印清晰。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分支机构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时,应提供其所隶属的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包括企业分支机构,国家机关分支、派出机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等。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的规定。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组织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对是否属于本单位受理、递交材料是否齐全等事项进行检查,并当场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二、组织机构在申请办理代码登记时,如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而是向其上一级或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或者向其他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登记。
  三、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要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即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哪些材料或者哪里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改等内容。有关受理决定、补正告知的内容和形式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释义】
  本条是对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进行审核、登记、发证的规定。
  一、本条的“3日内”,是指三个工作日之内,自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当日起计算。
  二、如果申请登记的组织机构存在缺失材料等情形,3日的期限自材料补齐之日起算;如果申请登记的组织机构在材料受理后发现有不符合办理规定的情形,并重新递交了办证材料,3日的期限自材料重新递交之日起算。
  三、各级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人员在审核时,主要把握两点,一是机构设立的合法性,二是审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件是否有效。工商、编办、民政等机构批准部门是主要的机构核准登记(批准成立)部门;不具有审批权的机关发出的批准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视为该组织机构设立的合法批准文件。
  四、受理完成后,对于第一次申办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提交的材料要报送到数据部门进行核查,在确定该单位以前未办理过组织机构代码后,由数据部核查人员签字。
  五 代码工作人员在审核确认符合办理条件后,应将申办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扫描制成电子档案,以便存档;需扫描纸质档案如下:代码登记表;组织机构批准成立证件的复印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机关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成立的合法证明的复印件;组织机构的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需要扫描的纸质资料。
  六、对经审核符合第八条登记范围要求及第十条申请材料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经审核不符合第八条登记范围要求及第十条申请材料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机构告知具体的原因和理由。
  七、有关不予登记告知的内容和形式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和码段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等国家标准和全国代码中心统一确定的码段管理规则。
  【释义】
  本条是对组织机构代码编码和码段管理的规定。
  一、对于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和码段资源的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家颁布了GB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强制性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范围、编码方法和管理办法,以保证全国每一个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都可以获得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二、码段是一组连续代码的闭区间。经省级代码管理机构申请,全国代码中心予其划拨一个码段,每个码段一般包含5000个连续代码。码段是国家代码中心向省级中心分配代码的一种特有的形式,省级中心向地级或县级代码管理机构分配代码,不得采用码段的形式。国家代码中心划拨码段,根据省级代码管理机构的申请顺序发放,与申请机构的地域没有任何关联。
  三.码段的申请条件
  1.只有省级代码机构才能向全国代码中心申请码段,其他代码管理机构无权申请。
  2.只有在上一次申请码段的代码使用量超过4000后,省级代码机构才能申请新的码段。如有特殊情况,需上报国家代码中心经批准后申请。
  四.码段的申请程序 
  1.省级代码机构申请码段之前,需填写码段申请单(如下图),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2. 省级中心将填好的《追加编码区段申请单》通过传真发送至全国代码中心。
  五.码段的审核发放程序
  1.全国代码中心收到省级代码机构《追加编码区段申请单》的传真后,查验该省级代码机构的上报数据,确认其实际使用量是否已超过4000。
  2.如果实际使用量未超过4000,则要求该省级代码机构再次上报数据,直到超过4000为止。
  3.如果实际使用量已超过4000,全国代码中心向省级中心划拨一个数量为5000的码段,打印《追加编码区段通知书》(如下图),并由码段管理人员确认签字。
  4.码段划拨完毕,由审核人在《追加编码区段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印章。
  5.码段管理人员通过传真将《追加编码区段通知书》发送给省级代码机构,省级代码机构收到传真后,方可使用新码段。
  6.全国代码中心将《追加编码区段通知书》原件邮寄给申请码段的省级代码机构。
  六.码段回执
  省级代码管理机构接收到《追加编码区段通知书》传真后,应填写《码段接收回执通知单》(如图3),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将回执传真到全国代码中心。
 

 作者:不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