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宜章县委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章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发〔2015〕10号)和《中共宜章县委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宜章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宜发〔2015〕11号)精神,组建宜章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017年1月,宜章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正式更名为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5〕11号),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发、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原县卫生局承担的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划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3.将县商务局承担的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和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商)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2.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探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推进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检测检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权限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行为、退出行为的全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九)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协调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十一)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商品编码工作。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四)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县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完成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任务,并及时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县经济和科学技术局及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经济和科学技术局及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经济和科学技术局及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