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法律依据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湖南省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
四、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三)原《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四)申请变更说明性材料。
(五)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五、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需注明申请人名称及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一式3份,每份加盖企业公章。资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小宋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凡申请资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图纸需标明面积和尺寸。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计量单位等)填写应前后一致。
(三)提供与申报资料文字版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文档。
六、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监管处受理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监管处审查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审批
↓
许可决定送达
七、办理时限
(一)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自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发新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收回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