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事业单位刻制公章,需持下列证件:
1、凡冠以XX区、XX县(XX市)、XX自治区县头衔的单位,凭当地编委批复、及复印件(用于存档)、上级单位介绍信和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临时单位凭当地政府的介绍信及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
2、主管机关成立的下属单位,凭主管部门批复及复印件(用于存档)、介绍信和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
二、企业刻制公章,需持下列证件:
1、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用于存档);上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及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用于存档)和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
2、刻制财务章、合同章等公章,凭企业证明或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新开办企业无公章的按新开办企业手续办理。
3、刻制法人章须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用于存档)、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企业介绍信、法人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
三、社会团体刻制印章需持下列证件:社会团体凭民政局的证明及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
四、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需持下列证件:
1、必须在报纸刊登声明作废,凭刊登的报纸(用于存档);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用于存档);
3、法人证或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
4、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
五、外地驻商机构刻制印章,凭外地驻商机构管理办公室批文及复印件(用于存档)、介绍信和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
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刻制公章凭教委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
七、工会刻制财务专用章,凭总工会的介绍信;防火专用章,凭消防总队的防火证书及单位介绍信,报关专用章,凭海关的报送证明书及复印件(用于存档)和单位介绍信,以上各章,均须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
八、刻制收费专用章,须凭当地政府或财政局的证明或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审批专用章,须出具审批权限证明(上级或有关局的证明)及复印件(用于存档)。
九、驻商部队机构刻制印章,须凭上级证明和承办人军官证及复印件(用于存档)。
十、企事业单位因公章损坏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公章的,凭上述证件及原有公章,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同时,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销毁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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