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须查验下列材料:
(一)新成立的国内企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原件、由法人代表或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二)个体、私营小商店、餐厅、经营部、加工厂等,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
(三)外资(含中外合资)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委托相关人员(相关承办人须持委托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四)企业单位申请刻制分支机构、部门章、各类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需具备法人资格单位方可申请),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国内企业因业务需要需刻制中英文专用章的,须持贸易发展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刻制法人代表人名章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证书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报关专用章须持海关出具的“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