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证件办理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一、实施许可的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二、申报材料
(一)、公共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10、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中有设计图纸的,应按专业、目录按A4规格装订成册,并用铅笔标注工程名称和卷宗内容,其它相关资料应使用A4纸制作。
三、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勘察→审查→领导审批→发放审核意见书(窗口发件)
四、办事时限
法定期限:1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特殊规定:重大项目不能在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免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一、实施备案的范围
详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二、申报材料
备案后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出一份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本工程所有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消防产品登记表);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加盖竣工章并签名的竣工蓝图、内业资料、隐藏工程施工记录、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还需提交试运行和调试报告、无监理单位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出具无监理证明、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由建设单位出具授权书和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注:以上材料中有设计图纸的,应按专业、目录按A4规格装订成册,并用铅笔标注工程名称和卷宗内容,其它相关资料应使用A4纸制作。
三、办事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互联网站(http://www.hn119.gov.cn/)上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备案。备案后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将随机确定抽查对象,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备案程序结束,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进入备案抽查程序,补充申报有关材料接受检查。
四、办事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特殊规定:重大项目不能在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备案查询网址:(http://www.hn119.gov.cn/) “消防办事大厅”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许可
一、实施许可的范围
详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二、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出一份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本工程所有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消防产品登记表);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加盖竣工章并签名的竣工蓝图、内业资料、隐藏工程施工记录、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还需提交试运行和调试报告、无监理单位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出具无监理证明、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由建设单位出具授权书和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注:以上材料中有设计图纸的,应按专业、目录按A4规格装订成册,并用铅笔标注工程名称和卷宗内容,其它相关资料应使用A4纸制作。
三、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验收→审查→领导审批→出具验收意见书(窗口发件)
四、办事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特殊规定:重大项目不能在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