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部门
本省受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部门如下:
1.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2. 各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登记机构。
二 办理职责
为加强对本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赋予本市国家机关、企业(包括个人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三 办理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四、组织机构代码颁证的对象及其应提交的资格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颁证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及其它组织机构。
各种类型的组织机构及其应提交的资格证明规定如下: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需办理代码证的企业法人机构包括:
(1)公司;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非法人
企业非法人是指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需办理代码证的企业非法人机构包括:
(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
(2)合伙企业;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4)个人独资企业;
( 5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6)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
(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非法人应提交以下之一的登记证照:
《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个体工商户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有固定营业场所、有店堂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代码证。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机构类型为"个体"。
注:国家垂直领导的企业(例如专业银行、邮电、铁路、民航、电业、烟草专卖、农场、林场等),都应办理营业执照。
4、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备案,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需办理代码证的事业单位法人机构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应提交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对在1998年9月25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发布之前凭《事业单位证书》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复审后,重新核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及时到同级代码管理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从2002年初月起,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全省一律不办组织机构代妈证书。
6、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需办理代码证的机关法人机构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3)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
(4)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5)县级以上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群众团体机关(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青联、台联、工商联);
(6)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机关法人应提交批准文件和正式介绍信。
7、机关非法人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
须提交其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单位介绍信。
(2)各级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机构
须提交政府的批准文件和单位介绍信。
(3)政府驻外地办事处
须提交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批文和驻地政府的批文。
8、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需办理代码证的社会团体法人机构包括:
(1)学术性社团:各类学会、研究会等;
(2)行业性社团:各类协会、商会等;
(3)专业性社团:各类从事专业业务的促进会等;
(4)联合性社团:各类联合会、联谊会(同学会、校友会)等;
(5)基金会:各类基金会。
社团法人应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9、社团法人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的社团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由社会团体向民政部门申请,经民政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社团法人的分支机构办理代码证,应提交《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社团法人代表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应提交《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社团法人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暂归类于"社会团体非法人"。
10、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代码证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主要包括: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儿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土地估价师事务所、造价工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应办理工商登记,不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凭营业执照申办代码证。
11、工会法人
工会法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组织。
颁发工会法人代码证的机构包括:
(1)县和县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
(2)经自治州总工会、设县级区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和省直工会批准成立的基层工会。
县和县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提交单位介绍信。
基层工会应提交上级工会颁发的《湖南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
工会法人机构类型为"工会法人"。
12、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
其它组织机构是指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工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它组织机构。其他机构类型为"其他机构"。
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应提交设立该组织机构的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及批准文件或登记证照。
例如:
(1)无营业执照的部队和武警系统的企业
应提交批文或证明及税务部门开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协办单(见附件五)。
部队、武警系统的其他机构,应提交批准文件和介绍信。
(2)各种组织机构开办的市场(如综合市场、专业市场)
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市场登记证》。
(3)记者站
我国境内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出版单位驻我省及省直新闻单位驻各市、州记者站,应提交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湖南省记者站登记证》和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经机构编制主管机关盖章)。
市、州主管的新闻单位派驻所属县市的记者站,应提交市、州宣传主管部门或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经机构编制主管机关盖章)。
(4)无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的期刊出版社
应提交由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应提交乡镇(或相当于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单位介绍信。
(6)合作、合伙的律师事务所
应提交省司法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
(7)基层法律服务所
应提交省司法主管部门颁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8)合作合伙的专利事务所
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9)宗教活动组织
应提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族办公室核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
(10)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需办理代码证。为满足税务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精神(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对有经营活动,需购买增值税发票,发生纳税行为的内设机构可颁发代码证。
这些内设机构应提交所归属单位的执照、证书、批准文件、代码证及其归属单位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开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协办单》。
(11)外地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无营业执照的非经营性派出机构
外地驻本地机构须出示所归属单位的执照、证书、批准文件、代码证及其归属单位的证明,或提交外地驻本地机构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外地驻本地机构登记证》。
六 办理程序
1、 登记
a、 申请单位应在单位核准注册或批准成立的30天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到办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B、本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后,应对符合条件的赋予代码并核发代码证书和代码IC卡;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赋码、发证(卡),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
2、 变更
组织机构在申报办理代码登记后,凡机构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型、经济性质中的其中一项发生变更,应在核准变更的30天内,持核准其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至办理部门申办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同时换发代码证书和代码证IC卡。
3、换证
代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4年内有效,单位应在证书使用期限届满前30天内,持代码证书正、副本,代码证IC卡及有关证明文件,至办理部门申办换证手续。办理部门应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的代码证书。
4、 补证
代码证书或代码证IC卡损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办理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发。在申办补证手续时,申请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补发代码证申请书,同事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部门对所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代码证。
5、注销
单位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向办理部门申办代码注销手续。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时,申请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核准其终止或注销的证明文件,填写代码注销申请书,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核准代码注销后,办理部门应出具相应注销证明文件。
6、迁入迁出
组织机构迁址户是指从原管辖区迁出或由于其批准登记主管部门变换,到新管辖区的批准登记主管部门重新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组织机构。
迁出手续:迁址户凭新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到原颁发代码证的代码管理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并交回原来申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全部副本(含IC卡)。
迁入手续:迁址户凭迁出证明和按本规范第六部分的要求提交本单位的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或复印件,到迁入地与新批准其登记注册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代码管理机关办理迁入手续。组织机构在申办代码证迁入手续时,应重新填写《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在办证类别栏注明"迁入"。
七 办理期限
凡新成立的组织机构,在申领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可领取新的代码证书和代码IC卡。办理代码证、卡变更、换证、补证的机构,手续完备,在5个工作日领取新证。
八 办理时间
每星期一至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5:30
办证所需材料:
企业单位
A.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的复印件各一份(外企还需批准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B.本单位公章
C.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D.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所有旧证书的正本、副本(新申请单位除外)
注:以上材料复印时必须清楚,如不清楚或缺材料均不给予办理代码证登记手续,以上复印件供我单位存档实用不再退还
事业单位
A本单位成立的批文及人员编制批文复印件各一份(人员编制批文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国家人事部的)
B.本单位公章
C.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D.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所有旧证书的正本、副本(新申请单位除外)
注:以上材料复印时必须清楚,如不清楚或缺材料均不给予办理代码证登记手续,以上复印件供我单位存档实用不再退还
国家机关
A.本单位成立的批文及批文复印件各一份
B.本单位公章
c.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D.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所有旧证书的正本、副本(新申请单位除外)
注:以上材料复印时必须清楚,如不清楚或缺材料均不给予办理代码证登记手续,以上复印件供我单位存档实用不再退还
社会团体
A.社团登记证副本及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B.本单位公章
C.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D.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所有旧证书的正本、副本(新申请单位除外)
注:以上材料复印时必须清楚,如不清楚或缺材料均不给予办理代码证登记手续,以上复印件供我单位存档实用不再退还
办证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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