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1、机关法人单位:政府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2、事业法人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登记和备案的事业单位;
3、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4、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5、其他机构: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其他组织机构。
三、办理条件
组织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下列之一的文件(证件),向批准或者核准登记、备案机关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一)政党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成立的批准文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五)其他组织机构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四、年检
每年6月30日前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