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指南 |
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企业开业税务登记需填写《税务登记表》,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其他有权部门核发的核准执业证件原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工商部门核发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不是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租赁协议原件(如出租人是自然人的,还必须另外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5、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两份。 6、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资金缴存证明原件、或评估报告原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除外)。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别粘贴在三份《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8、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份,分别粘贴在三份《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9、已填写、粘贴、加盖公章、准备完毕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开业税务登记除以上资料外,还须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外经贸局批文复印件。 2、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地税)复印件一式两份(仅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提供) 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人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 (价费[2006]361号) 税务登记证全套:20元/套。 税务登记证单项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内芯:3元/证; 2、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外框:10元/个; 3、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内芯:3元/证; 4、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封皮:4元/个; 5、扣缴税款登记证内芯:3元/证; 6、扣缴税款登记证封皮:4元/个。 如何补办《税务登记证》 企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生遗失、被盗、毁损的,必须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相应窗口出示、提供如下证件、资料,办理补办手续: 1、出示现存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如全部遗失,则不做该项要求)。 2、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当地报纸原件。 3、提供加盖了纳税人公章的《补办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申请报告》。 4、交付《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工本费。 税务登记分类型具体规定: 1.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2.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应享受工本费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3.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4.重新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按照税务登记事项审核提供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对经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在系统中录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 3.归档 将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并将此纳税人纳入正常管理。 5.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根据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5)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其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属意见,在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核准、发放证件 核准纳税人的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6.变更登记(其他)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其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属意见,经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如对于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中信息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录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 3.资料归档 7.停业登记 一、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提供证件是否有效。 2.受理审核 (1)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如不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 (2)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5)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方可受理停业登记申请。 3.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经系统录入停业核准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资料归档 8.复业登记 一、业务概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核准 (1)按照《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将收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全部返还纳税人并启用; (2)准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满次日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按准期复业处理,在系统中正确录入复业信息。 2.资料归档 9.注销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未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在办结受理前的涉税事项的,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注销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未按规定时限,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清算,主要有以下内容: 审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结下列涉税事项: (1)取消相关资格认定 (2)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3)结存发票作验旧、缴销处理 (4)办结申报事项 (5)防伪税控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 (6)未结案件 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进行实地清算,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通过以上审核,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系统录入注销登记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0.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凡在国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国税机关公告的时间内申请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一致,如不一致,告知纳税人首先变更税务登记内容。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验、换证信息,验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副页加盖“已验证”戳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转入工本费收取、发放证件环节。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收回旧税务登记证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11.外埠经营登记 一、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份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 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起之前,如果逾期办理报验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核准 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纳入税务管理。 3.核销 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核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申报情况,核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4.资料归档 12.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签属意见,经系统录入证件流失信息。 3.资料归档 13.证件重新发放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证件遗失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对遗失证件重新发放。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审查相关税务处理决定是否真实。 2、核准 符合条件的,核准重新发放证件,税务登记证件需进行工本费收取。 3、资料归档 14.扣缴义务人登记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证件是否有效。 (2)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扣缴义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协议合同等审核是否属逾期办理扣缴登记,如逾期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后再办理登记事项。 2.核准、发放证件 符合条件的,核准纳税人的扣缴义务登记信息。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经系统核定其扣缴税种;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经系统录入扣缴登记信息。 收取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15.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一、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证件的有效性。 (2)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是否逾期办理银行账号报告,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5)经系统录入纳税人的银行账号。 2.资料归档 16.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一、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是否逾期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事项,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 (4)经系统录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及财务会计核算软件名称。 2.资料归档 17.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迁出。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办理跨县(区)迁出事项。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证件的有效性; (2)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审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结注销事项,如未办结,则不予受理,告知纳税人办结注销事项后再办理迁出; 2.核准 符合条件的,经系统录入迁出信息,核准纳税人的跨区迁出事项,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交纳税人。 3.资料归档 18.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经系统录入迁入信息,纳入税务管理。 3.资料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