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中国税收居民为享受中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市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
(1)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
——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无住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告知不予办理原因。
(4)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