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统计登记——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类)
备案项目编号:HNXSATJ007-2-2002
备案项目依据:《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1988年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备案收费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2年度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字〔2003〕第25号。
备案总时间:即时
备案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本省在省外、境外、国外的企业事业组织。、
备案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变更或者撤销的文件或证书;
2、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任命或聘任文件;专(兼)职统计人员名单;
3、住所地证明及联系电话;
4、从事的主要行业及主要统计指标(表格从“湖南统计信息网”下载)
(二)标准
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处统计登记专干
电话:0731-2212340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填写登记表,报处长审定。
对申办材料不齐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对不予办理的统计登记,及时向申办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五)时限:即时。
二、审定
(一)标准: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2、填报的登记报表真实准确;
(二)本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处处长。
电话:0731-2212097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受理材料进行审定。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签发同意办理意见,将材料转统计登记专干给申办人发《统计登记证》。
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提出理由,连同申报材料转统计登记专干办理相关手续。
(四)时限:即时
三、告知、收费、发证、归档
(一)标准:
1、收费符合标准;
2、制发的《统计登记证》规范、完整、正确、有效;
3、及时告知当事人领取《统计登记证》;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收费岗位责任人:省统计局财务基建处出纳员。
(三)收费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收费标准(每个《统计登记证》10元)收取《统计登记证》申办人办证费,并开具发票。
(四)办证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处统计登记专干。
(五)办证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审定同意登记的,申办人缴费后,由统计登记专干给申办人颁发《统计登记证》;经审定不予办理的,将资料退回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六)时限:即时
审批责任追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
1、对符合备案条件,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改变备案条件、对象或范围;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审定而不予审定的;
4、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应备案而予以备案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的;
6、越权审批的;
7、违反收费规定与标准收费的。
审批监督
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221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