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郴州市统计局。
单位类型: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4.《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条
5.《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6.《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
7.《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1984.1.1 |
行政 法规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87.2.15 |
3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国务院 |
2004.9.5 |
|
地方性 法规 |
4 |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 常委会 |
1988.10.1 |
部 门 规 章 |
5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统计局 |
1999.10.27 |
6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
国家统计局 |
2001.6.20 |
|
7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统计局 |
2005.4.20 |
|
8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
国家统计局 |
2005.7.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2.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九条
3.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二)行政处罚(共11项)
1.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
2.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3.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4.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公布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5.统计调查对象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6.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7.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五条
8.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9.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
10.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11.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1、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工作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