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许可对象:拟在本系统(辖区)内开展统计调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5号发布)。
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发布)。
4、《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1988年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在本系统(辖区)内开展统计调查,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
2、有1名以上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
3、落实了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经费。
4、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符合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申请备案的函。
2、单位性质证明书。
3、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4、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调查项目试点报告。
5、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综合平衡科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