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账户开立
1、书面申请(说明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以及账户开户行和币种);
2、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资料(如合资合同、章程中关于资金到位进度的条款、投资方关于缴付投资款的书面通知等)。
□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其他原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企业增资或减资应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复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
4、企业如发生账户转移,应提供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出资情况及余额的对账单;
5、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本,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
6、原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资料。
□账户注销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原资本金账户核准件;
4、银行注销账户证明。
二、审核程序
外汇局审核申报材料无误后,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要项:账户开立或变更),同时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签注。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四、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该账户的最高限额根据商务部门批准文件核定,超过限额的外汇资金不能入账。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目前我市所有外汇指定银行均得了外汇局的授权。
3、申请外汇资本金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以及相关合同或协议,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银行可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