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除外)、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开立的前提。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基本流程为:
一、申请
(一)条件:
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二)应出具的资料: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除上述资料外,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还应出具相关身份证明资料: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还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
(2)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5)军队(武装警察)离退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让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6)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7)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8)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9)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各银行机构营业网点作为其开户银行,对其申请材料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签章。开户银行需要通过网络方式,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影像资料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影像系统)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存款人账户影像资料及其电子信息。
二、审核
(一)银行机构审核资料的注意事项:
1、存款人向银行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机构对存款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查,对存款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3、银行机构审查相关资料合规性后与存款人签订协议书,并由存款人填写相应申请书,银行机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和复核人名章;
4、银行机构在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5、银行机构将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原件连同相应申请书扫描到账户影像系统,传送人民银行待核准。
(二)人民银行审核资料的注意事项:
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影像资料在账户影像系统和账户系统中进行核准。
三、办理
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报送账户资料合格的在账户影像资料系统生成《行政许可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生成《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