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4〕85号)
2、《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4〕115号)
3、《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建设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湘教发〔2006〕57号)
办理指南:
1、省内普通高级中学(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自查达到省示范性高中建设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
2、省级示范性高中总量原则上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不超过3所,6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不超过2所,其它人口规模较小的县不超过1所,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建设。
1、申请报告;
2、学校自查报告;
3、有关审核意见(市州属学校的申请材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县属学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上报,企事业单位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由学校举办者申报)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基础教育处受理工作人员
电话:0731-84714912 网址:http://www.hnedu.gov.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学校提出的申报,依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学校(代表)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学校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学校按照本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考察和指导
1、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的省示范性专家检查组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专家检查组确定到学校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2)对申请学校的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就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3)省教育厅根据考察报告给申请学校下达到示范性高中建设指导意见书。
3、时限:1个月
(二)正式审查
1、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的省示范性专家检查组和评审委员会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专家检查组确定到学校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2)对申请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学校管理、教师队伍、教学质量等方面,通过听、看、查、访等方式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并当场反馈检查意见;
(3)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汇总向专家评审委员会汇报;
(4)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和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对照《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基本条件(试行)》,对申报学校进行审议。并投票决定是否授予申报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称号。
3、时限:2个月
4、正式检查不合格的学校,按要求整改1年,再申请检查。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标准并经专家审查通过的,签署同意认定为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意见;
3、对不符合标准、办园行为不规范、有重大安全事故、未经专家审查通过的,签署不同意认定为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授牌
(一)岗位责任人:厅基础教育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同意认定为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发文告知,并授予“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牌匾。
2、对不同意认定为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告知相关市州教育局专家评审认定结果,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