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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bet36官方 www.www.huaweikl.com 2015-07-23 16:47:43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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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机构名称                     受理编号:

收受的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附本;

□3、校验期执业总结      份;

□4、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5、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6、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情况;

□7、批准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校验前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医院工作报表。

受理经办人:

 

 

 

受理日期:

 

受理卫生行政部门(专用章)

 

 

 

 

许可对象:拟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

许可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符合卫生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湘价费〔2003〕44号(10元)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申请登记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5.有从事母婴保健有关业务医疗技术人员并经过市级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评意见书

7.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置和技术条件状况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0735-287730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母婴保健机构许可证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局疾妇科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疾妇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批准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窗口工作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并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投诉电话:0735-2223945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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