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机构名称 受理编号: |
收受的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附本; □3、校验期执业总结 份; □4、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5、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6、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情况; □7、批准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校验前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医院工作报表。 |
受理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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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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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卫生行政部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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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拟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
许可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符合卫生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湘价费〔2003〕44号(10元)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申请登记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5.有从事母婴保健有关业务医疗技术人员并经过市级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评意见书
7.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置和技术条件状况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0735-287730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母婴保健机构许可证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局疾妇科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疾妇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批准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窗口工作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并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投诉电话:0735-222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