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设立
(一)申请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中国籍公民、外资及合资企业除外)。
(二)申请条件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
2.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3.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4.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5.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教师均应具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6.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7.申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申请举办的学校固定资产在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须在1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8.符合布局合理、统筹规划的设立原则。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书面申请
2. 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3.申办者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4、举办者、拟任校长、主要教学管理人员、拟聘教师及财务管理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和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5、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注册、验资证明及经费来源的证明、固定资产证明原件;
6、各项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包括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7、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或合法的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8、在办理过程中审批机关要求出示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两个半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收费
本项目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申请者按要求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培训中心报送材料,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审查合格后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的,制发批准办学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变更
(一)变更举办者
要求:拟任举办者不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机构。需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申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原件、拟任举办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个人);企业工商登记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单位)。
(二)变更地址
要求:新变更的地址场地面积应达4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场地条件符合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若为租用,租赁期不少于3年。
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申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或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并带原件备查。
(三)新增办学范围
要求:新增职业(工种)的名称准确、规范;具有满足新增的职业(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和实习条件;
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申请、新增的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师资情况介绍并附相关证明、设施设备情况介绍并附相关证明。
(四)变更负责人
要求: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应不大于70岁。
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申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拟任负责人简历(学校盖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变更学校名称
要求:学校拟变更的名称应使用“重庆市××职业培训学校”的格式,并符合民政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申请。如使用个人姓名命名应附本人姓名使用授权书。
(六)变更注册资金
要求:变更后的注册资金须在1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申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程序
一、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程序: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行为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审批机关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三)由审批机关下发《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二、自行终止办学资格程序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终止办学的申请;财务清算结果
(二)、审批机关下发《同意终止办学资格的批复》,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三、资不抵债终止办学资格的程序
(一)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
院组织清算。
(二)审批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清算结果,下发《同意终止办学资格的批复》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