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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主要职能和业务办理索引

bet36官方 www.www.huaweikl.com 2016-02-03 00:00:00 来源:郴州市政府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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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主要职能和业务办理索引

一、主要职能

1、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3、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岗位援助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5、就业集结号发布用工信息

6、求职登记及职业介绍

7、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和年审

8、用工登记备案管理

9、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10、单纯档案托管

二、主要业务办理

(一)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

1、办理对象: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失业人员

2、办事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关于印发《郴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郴劳社[2009]108号)

3、办理程序:

(1)失业登记:

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郴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登记证》,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在全市公共就业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并汇总上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审核合格的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上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最后逐级下发。

(2)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4、办理条件:

(1)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人员。

(2)就业登记

1、失业人员以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①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③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需提交的资料:

(1)失业登记

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郴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登记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需提供:毕业证(肄业证);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需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需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2)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①劳动合同(原件);②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③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④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料证书;⑤其他规定的资料。

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①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②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证》办理。

6、办理时限:

失业登记:19个工作日

就业登记:7个工作日

(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1、办理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2、办事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关于印发《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郴劳社[2009]109号)

3、办理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乡镇)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4、办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年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残疾人员;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6、军队退役人员;7、市级以上劳动模范;8、烈士家属;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10、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需提交的资料:

就业困难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证明其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3、残疾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4、失地农民需提供:土地被征用的证明;5、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部队转业、复员、退伍证明;6、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需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7、烈士家属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烈士证明书》;8、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社区入户调查的证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参加职业培训和接受就业服务证明。

6、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三)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岗位援助补贴

1、办理对象:(1)政府开发并由劳动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2)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会新开办的店铺门面;(3)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

2、办事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关于印发《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郴劳社[2009]109号)、关于印发《郴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郴财社[2009]255号)

3、办理程序: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会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和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每半年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核实享受人员资格及补贴标准后,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还应按半年报送录有上述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季度实际发放工资等信息的电子文档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4、办理条件和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就业岗位援助。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区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实际安置人数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需提交的资料:

(1)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复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表;

(2)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报告;

(3)已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单位)与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企业(单位)工资发放表;

(6)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7)录有上述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季度实际发放工资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8)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9)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6、办理时限:1个月。

(四)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办理对象及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2、办事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关于印发《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郴劳社[2009]109号)

3、办理程序及提交的资料:

(1)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企业(单位)在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及时到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填写《郴州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及《郴州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4、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6、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7、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可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发证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报《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持证人员填报的《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批认定并签署意见。

2、先缴后补补贴程序。被认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按先缴后补享受补贴的,可于半年终了后10日内凭《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当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账单,到发证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当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审核无误并复印有关原始资料后,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3、同缴同补补贴程序。被认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按同缴同补享受补贴的,在缴纳社会保险时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

(五)就业集结号发布用工信息

1、办理对象:用工单位

2、办事依据:

3、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在前台办理供职登记,如实填写供职登记表,经核实,市职介中心安排播出,用人单位录用求职者,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在30日内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4、办理条件及资料:

用人单位在提供营业执照、招聘简章、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来郴招聘的用人单位除上述手续外,还须出具招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件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到外省招工,须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出具招工证明。

5、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及时办理。

(六)求职登记及职业介绍

1、办理对象:求职者

2、办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8号令)、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61号公告)

3、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提交的资料:

(1)年满16周岁的求职人员凭居民身份证统一到前台办理求职登记,并填写求职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前台工作人员将个人求职信息输入电脑,进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

(2)求职人员持求职登记表到市场中介部门求职,签订职业介绍中介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必须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地、职业或工种、岗位要求、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协议一式二份,求职者、中介机构各一份;

(3)双方履行协议内容,中介机构按协议将求职人员介绍到用工单位;

(4)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接洽或试用后,应主动将是否成交录用的结果反馈给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如不反馈,视为介绍成功,撤消求职人员的求职登记。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及时办理。

(七)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和年审

1、办理对象:职介机构

2、办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8号令)、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61号公告)

3、办理程序: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向相应的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三月份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年审手续。

4、办理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2)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3)具有取得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性宗旨。

5、需提交的资料:提交本条例办理条件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6、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20工作日,承诺:5工作日。

(八)用工登记备案管理

1、办理对象:用工单位

2、办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8号令)、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61号公告)

3、办理程序、条件、提交的资料:

(1)用人单位招录用人员后按规定时间向郴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供被招收录用人员花名册、员工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并领取《湖南省招收录用职工备案登记表》(一人二份),使用了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另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业登记表》(一人一份);

(2)用人单位如实填写《湖南省招收录用职工备案登记表》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业登记表》,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将填写好的《湖南省招收录用职工备案登记表》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业登记表》及上述复印件资料交中心核准后,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发放用工登记证正、副本;

(4)《用工登记证》正本每四年换证一次,平时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时只须带副本。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及时办理。

(九)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1、办理对象: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

2、办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8号令)、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61号公告)

3、办理程序、条件、提交的资料:

(1)单位委托代理,应先向郴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交单位的申请报告及资质法律文书,填写《单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个人委托代理,应先提交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填写《个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表》;

(2)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接到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验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委托单位或个人的情况,对能否接受委托代理做出答复;

(3)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依法与有代理委托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明确代理的事项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建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关系,与个人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由委托者个人送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一份备案;

(4)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接受委托代理劳动保障事务实行有偿服务,代理服务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湘价服[2008]88号文件的标准收取。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及时办理。

(十)单纯档案托管

1、办理对象:档案托管单位或个人

2、办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8号令)、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61号公告)

3、办理程序、条件、提交的资料:

(1)托管单位提供移交花名册,个人填写《档案托管申请表》;

(2)核对花名册和《档案托管申请表》,检查档案内有关资料(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工龄认定表、特殊工种认定表等资料);

(3)托管单位或个人出示计划生育证明资料;

(4)办理移交签字手续和档案托管费交费事宜;

(5)档案托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可以查询本人档案情况;

(6)档案托管人员的档案须传递时,凭调档函和本人身份证到档案托管部门办理档案传递手续。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及时办理。

(十一)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读书取消办理外出务工登记卡和禁止对劳动合同鉴证

说明对象: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说明理由:

(1)取消办理外出务工登记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规定“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号),废止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原劳动部《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劳部发〔1995〕59号)、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99号)。

(2)禁止对劳动合同鉴证

按照《立法法》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11月9日颁布了《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废止了1992年10月22日发布的《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文件。

 


三、主要业务分工

序号
项目名称
   
承办人
(电话)
负责人
(电话)
批准人
(电话)
   
1
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
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未设社区的乡镇,直接由乡镇
劳动保障站办理相关业务
2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未设社区的乡镇,直接由乡镇
劳动保障站办理相关业务
3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岗位援助补贴
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按分级管理原则申报,
市职介中心复核
4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未设社区的乡镇,直接由乡镇
劳动保障站办理相关业务
5
就业集结号发布用工信息
前台
张明明
13487882196
庞华
13517352528
雷严平
15973500335
 
6
求职登记及职业介绍
前台
张明明
13487882196
张春华
13507359736
雷严平
15973500335
 
7
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和年审
市政务中心
吉敏红
13607352488
庞华
13517352528
雷严平
15973500335
 
8
用工登记备案管理
前台
张明明
13487882196
张春华
13507359736
雷严平
15973500335
 
9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前台
蒋敏
13973510281
张春华
13507359736
雷严平
15973500335
 
10
单纯档案托管
前台
蒋敏
13973510281
张春华
13507359736
雷严平
15973500335
 

 
全市公办职介机构情况表
 

职介机构名称
编号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郴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湘LG00001
雷严平
43280119631227105
郴州市燕泉北路39号
0735-2245666
北湖区职业介绍所
湘LG02001
罗高潮
43280119560711001
郴州市文化路7号
0735-2222476
苏仙区职业介绍所
湘LG03001
牛建临
432801620211105
郴州市解放路32号
0735-2254821
资兴市职业介绍所
湘LG04001
张健康
 
资兴市劳动保障局办公楼一楼
0735-3322282
桂阳县职业介绍所
湘LG05001
秦红星
 
桂阳县城关镇蔡伦中路1号
0735-4427918
宜章县职业介绍所
湘LG06001
黄志雄
43282419650421519
宜章县城关镇宜兴路
0735-3710778
永兴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所
湘LG07001
李太平
 
永兴县城关镇大桥路23号
0735-5530786
永兴县职业介绍所
湘LG07002
曹国权
4328237707083
永兴县劳动保障局办公楼
0735-5538606
嘉禾县职业介绍所
湘LG08001
 
 
嘉禾县珠泉东路57号
0735-6625599
临武县职业介绍所
湘LG09001
李安波
432827640927001
临武县城关镇东云路
0735-6322468
汝城县职业介绍所
湘LG10001
朱光德
 
汝城县城关镇东正街29号
0735-8227126
桂东县职业介绍所
湘LG11001
李凯旋
 
桂东县城关镇解放路3号
0735-8623416
安仁县职业介绍所
湘LG12001
杨柏林
 
安仁县日光路54号
0735-5222723

 
负责人:雷严平电话:15973500335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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