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市运管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