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办理指南: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五条、《湖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乙级工程监理企业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丙级工程监理企业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所需材料:
1、申请表(三份)
(1)申请表在湖南建设网下载(网址:www.hunanjs.gov.cn)。其中,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每申请一项资质,须增加《申请表》一份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套。
(2)《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
2、附件材料(一份)
(1)企业申请成立的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工作简历、职称证书及技术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览表》(湖南建设网下载),并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职称、毕业)证书复印件;
(6)办公场所(自有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升级、定级(乙、丙)级资质所需材料
1、申请表(三份)
申请表在湖南建设网下载(网址:www.hunanjs.gov.cn).其中,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每申请一项资质,须增加《申请表》一份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套。
2、附件材料(一套)
(1)企业申请成立的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时间、人员组成情况(企业总人数、高、中级技术人数、注册人数等)、已监理的代表工程、新申请资质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工作简历、职称证书及技术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览表》(湖南建设网下载),并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职称、毕业)证书复印件;
(7)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8)办公场所(自有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0)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委托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及竣工验收证明。
三、企业申请增项资质所需材料
同(二)。申请增项资质的前提是在满足原有主、增项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标准情况下,方可申请新的增项。在换证前,如所申请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够,还需提供跨专业业绩证明表(湖南建设网)。换证后按新证注册的专业进行核准。
四、企业变更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须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因改制、合并、分立原因变更企业名称需将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完毕后方可申请名称变更。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任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4)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变更:
(1)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
(2)企业任免文件;
(3)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技术负责人还须提供其全国《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
(1)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电话:0731-2214127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商同级有关部门初审;
(3)组织专家评审;
(4)提出初审意见,征求行业管理处长意见(2个工作日),交政务办理中心负责人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复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建管处厅领导和分管政务办理中心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及时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电话:0731-2214127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商同级有关部门初审;
(3)组织专家评审;
(4)提出初审意见,征求行业管理处长意见(2个工作日),交政务办理中心负责人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复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建管处厅领导和分管政务办理中心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及时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