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各级质监所接受同级旅游局的领导和监督;旅游局对其质监所授权旅游行政执法委托书,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各级质监所同时接受上级质监所的业务指导。
二、各级质监所的质监员进行旅游市场执法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各级质监所对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审理,做出的保证金赔偿决定须报旅游局负责任核准。
四、各级质监所要及时处理手里的旅游投诉,游企业支付赔偿金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审理终结。由省质监所转办的投诉案件承接单位要将审理终结情况书面报告省质监所。不属管辖区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各级质监所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六、各级质监所要根据授权委托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规范的执法办案工作程序和文书档案。
七、建立全省各级质监所以及各景区、景点、旅游企业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网络组织,每年召开一次质监工作会议。各级质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质监所所长由同级旅游局任命。各级质监所所长的任命要向上级质监所备案。
八、质监所配备的质监员要逐步试行资格考核认定,质监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由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
九、旅游质监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不文明执法的,经查明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