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质量符合以下条件,旅游质监所予以受理:
1、投诉者是旅游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旅游者或其合法代理人;
2、每一名投诉者亲自签署的书面投诉状一式二份,投诉状应书写工整活打印清楚,其内容包括:
(1)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2)具体明确的投诉请求;
(3)事实和理由(事件经过详细清除,时间、地点、人物等具体明确);
3、相关证据材料(如交款收据或发票、合同等,可提交复印件,调查听证时再出具原件予以核对);
4、投诉者人数众多(指3人以上)的,其应委托1-3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旅游质监所的投诉处理活动;代理人在递交投诉状时应向旅游质监所 提供被代理人签写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授权权限。
5、没有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
6、属于本级旅游质监所管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