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郴州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
二、责任人
行业管理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对本科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备案依据
1、《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四、备案内容
1、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
2、旅行社终止经营活动。
3、经市旅游局备案确认后,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批复。
五、备案材料
1、旅行社变更申请;
2、旅行社变更项目的具体资料;
3、原《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及副本;
4、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登记。
六、备案程序和时限
1、申请人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报告,报送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登记。
2、承办人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3、局行业管理科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它部门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4、局行业管理科在受理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按程序报批,经相关领导签批后,向申请人送达新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湖南旅游网上公布信息;不予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5各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备案理由。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根据处里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里要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督察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反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个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工本费
十、服务电话:0735-2368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