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405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
办理指南: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规定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9号),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依法经营
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计量认证
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人员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检测仪器设备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采用移动式。固定式的检测仪器设备通常组成检测线。
6、信息联网设施
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在软硬件上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联网的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7、总体布局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校准和检验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
8、检验厂房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测车间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厂房要宽敞,保证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监督处受理工作人员
电话:0731-5350019
传真:0731-535096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所辖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1、对符合规划设置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未列入总局规划或省局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得受理安检机构提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2、收到申请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表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时限:5日
二、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省质监局监督处安检机构管理人员或受委托的安检机构审查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监督处组织对受理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审查;
2、对申请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由省局监督处委派2至3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
3、从事现场审查的审查员,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4、现场审查前,应送达受审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告知书》,《现场审查告知书》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并必须在正式审查前将《现场审查告知书》原件送交受审查安检机构,受审查安检机构应予以配合。
5、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审查组对受审查安全检机构现场审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6、审查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受审查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现场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7、《现场审查报告》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8、《现场审查报告》结论为“合格”的,直接报委派部门。
9、《现场审查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的,审查组应填写《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审查组和受审查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各保存1份,审查组将《现场审查报告》和《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报委派部门。
10、“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纠正,纠正后应进行自查。
11、受审查安检机构可以通过向省局监督处提交《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纠正报告》、纠正后状态的相关佐证资料及纠正措施(防水不符合再发生的相关资料)。经监督处审核,对不需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审核合格的,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合格”;对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由监督处决定现场再确认的方式,现场再确认人员(一般应为审查员)填写《现场审查补充报告》。现场再确认合格的,监督处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合格”。
12、对整改纠正后仍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监督处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并由监督处及时送达《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
13、申请人对现场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三)时限:30日
三、许可的批准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行政行可决定。
2、在做出“同意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将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颁发给申请人。在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后的1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3、“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的整改纠正时限自现场审查“不合格”结论做出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进行纠正或未能提交《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受审查安检机构,可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以上工作时限的要求,不包含法定的节假日、审查组现场审查的时间 、受审查安检机构审查不合格进行纠正需要的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做出“同意许可”决定的申请人颁发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对获得检验资格证书的安检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时限:45日
四、安检机构信息的变更
(一)岗位责任人:监督处安检机构管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安检机构在获得了检验资格许可后,需要变更有关信息的,安检机构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
2、对“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住所”、“检验车型范围减少”等的变更,安检机构可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1份。申请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上述的申请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2份。
3、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受理、核查、批准。
4、对需要变更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给予变更。
5、对检测场所搬迁(迁址)、增加检测线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纳入规划管理。
(三)时限: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