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办理指南:
1、企业取得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特殊材料(如环保证明、安全许可证、企业设立的批准证书、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等)
(一) 企业向所在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并开具《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书》;
(二) 审查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现场(实地)核查;
(三) 具有审查资质的审查员实地核查,并对产品实施抽样;
(四) 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发证产品质量检验;
(五) 审查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证材料汇总、上报;
(六)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作出许可决定;属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