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省级发证工作规范》意见
一、总则
(一)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原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并确定由省级发证的产品目录、产品实施细则,依法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和发证工作。
2、负责审查、考核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3、公告由本省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并通知相关部门。
4、负责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下列产品的受理:1)电线电缆、2)建筑防水卷材、3)电焊条、4)危险化学品。
5、组织对省级发证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6、负责省级发证检验机构、省级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
7、负责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9、参与组织指导、协调生产许可行政执法工作。
10、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有关争议事宜。
省质监局内设湖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许办),挂靠质量处,具体负责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技术性审查办事机构为湖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审查中心),承担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实地核查组织、申报材料的汇总和审查。
(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州质监局)的主要职责:
1、受省质监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下列产品的受理:1)验配眼镜、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3)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4)泵、5)机动车制动液、6)电热毯、7)化肥、8)人造板、9)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建立本行政区域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产品档案。
3、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4、受省质监局委托负责对获证企业变更情况的核实,企业年度审核和材料汇总上报。
5、参与由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审查的本区域内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1、公开政务信息。负责受理企业申请的省或市州质监局(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应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2、审查内容。受理单位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
3、受理时限。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书(相关文书见附件1、2、3)。
4、收费。受理企业申请时,由受理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代收审查费。市州质监局收费后上缴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统一开出收据。
(二)现场审查。
1、审查时限。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送达省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2、编制实地核查计划和组成审查组。省许可证审查中心编制实地核查计划并由省局下发。组成审查组,指定审查组长。审查组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长应由熟悉发证产品专业并有较丰富的审查经验的审查员担任,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3、实行观察员制度。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州质监局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4、产品抽样。对实地核查合格企业,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抽样规定现场抽取封存发证检验样品。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审查组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样品封存的完好性负责。审查组应告知企业所有发证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送样,审查组不得强行指定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三)发证检验
1、发证检验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2、样品应当在封存样品后的7个工作日内送到检验机构检验。送样人应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
3、发证检验机构要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发证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负责。
4、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复检申请。省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5、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本意见规定的期限。
(四)材料审核
1、审查合格企业材料上报要求
审查组在收到合格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企业的申请材料按《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4)内容汇总报省许可证审查中心。
2、审查不合格企业材料上报要求
审查组将实地核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退回省许可证审查中心并填写《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见附件5)。
3、省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省质监局审批。
(五)许可决定
省质监局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省质监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
(六)证书发放
对准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由省质监局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由市州质监局送达企业。
(七)公告
省质监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四、证书编号与管理
(一)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编号采用湖南省简称加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湘)XKхх—ххх—хххх。其中,括号内(湘)是湖南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хх)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ххх)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ххххх)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自00001开始顺序使用,不得重复使用。
(二)对因企业增项、迁址、名称变更、重新核查、期满延续而换发或因损坏遗失补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
(三)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五、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核查人员管理和对获证企业监督按《湖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作意见》的第四章和第五章执行。
六、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