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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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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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 |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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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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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核登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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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营业执照 2、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3、申请人关于证书遗失、损坏的书面说明文件 4、设区市经贸委出具的证书丢失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书被盗证明 5、《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表》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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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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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