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
行为对象:企业、事业单位
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
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收费情况:1000元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
数据限制:
办事期限:即时申报即时办理,办理时限累计为45个工作日(法
定时限,不包括鉴定评审时间)
办事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一式四份)
(四)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一套);
(五)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办事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
电话:0731—85350602
网址:www.hnse.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核准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
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
围,核准申请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
资格;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鉴定评审
1、岗位责任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鉴定评审资质的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约请派出
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相关条件和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2)鉴定评审机构依据评审组的现场鉴定评审意见,形成书面鉴
定评审报告,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三、审核、审定与审批
(一)审核
1、岗位责任人:局特种设备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核准条件,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
进行审核;
(2)发现核准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
(3)提出审核意见,交特种设备处负责人审定。
3、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定
1、岗位责任人:特种设备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核准条件,对审核意见及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并及时告知申
请单位。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3、时限:1 0个工作日
(三)审批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核准法定条件,依据鉴定评审报告和特设处审定意见进行
审批;
(2)对符合法定条件并经鉴定评审通过的,签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文件。
四、核发证件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结果;
2、办理许可证件发放登记;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规定。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
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电话: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及《湖南
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办公地址: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