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条件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方米以上,有必需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5.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6.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7.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8.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固定资产20万元。
9.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三、办理申请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3份;
2.《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3份;
3.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4.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8.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9.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10.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11.其他能证明具备办学条件的材料。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有效的,3个月内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