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120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
【业务描述】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具体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Ø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关于退还集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报送资料】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办理: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办理: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购进合同、进口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等购进2类油品相关的资料。
【基本流程】
【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方式:湖南省国税局各下属机构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省国税局监察室 0731-8555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