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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管理办法

bet36官方 www.www.huaweikl.com 2013-12-11 11:21:2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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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工商[2001]174号

2001年10月8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合同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挤中的重要作用和“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示范作用及社会信誉,规范“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定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诚实守信程度,推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合同主管机关负责资格审查的办法,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企业(含内资、外商投资、合营、联营、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均称企业)。可参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定。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遵守合同的信用程度及合同管理水平进行考核、评定。对符合“重合同、守信用”标准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并予公告。
    第五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领导带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合同法规,增强合同法律意识;
    (二)有专、兼管机构或人员管理合同,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在经济往来中,能够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能积极推行和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四)签订经济台同,能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外),合同履约率须达到100%;
    (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六)在当地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   
    第六条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除必须达到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包括企业资产、从业人员、营业销售额)。能依法照章纳税。   
    (二)市场开拓意识和竞争意识强,能向社会公开承诺合同信誉内容。    (三)市场开拓能力强,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四)至少教市、州连续二年(次)以上或至少被县(市)连续三年(次)以上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第七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评定,采用批量审批与单个审批相结合的办法。批量审批由各市、州、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一年或两年命名一次。单个审批可成熟一个命名一个。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评定,批量审批两年一次;单个审批实行总量控制,不搞指标分配和平衡照顾,在年度控制总量内可随时申报、随时考核、随时命名,半年度或一年度公告一次。
    第八条 “重合同、守信用一单位的评定程序为:企业自愿申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如未在所在地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申报企业按照标准对上年度合同签订、履行及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申请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局申报,但须经注册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直接向注册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的,亦需经所在地工商局合同管理机构初审同意。
    第九条 向省人民政府推荐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必须是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连续五年以上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资格审查,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授牌,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评定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组成评委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被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每年度由认定或命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验。年度审验通过的予以公告。个别指标未达标的视情况允许一年保留期,但有违法行为的必须取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
    申请审验的企业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上个评定年度所签订合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的年度报表和年度决算财务报表。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年审须经所在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初审,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终审。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用”单位的日常考查采取全面考查或抽查方式。  
    第十三条对原已命名的企业没有再评上的或者己评上但经过日常考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由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牌匾,并通过撤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
    第十四条在“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评定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南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负责解释。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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