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在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 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 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有关部门出具的鼓励类项目证明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申报表信息
(3)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是否一致等。
2.实地审核
在案头审核中,认为需要实地调查的,由税务机关进行实地审核,主要核实纳税人的设立情况、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主营业务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签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